问题 | 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那么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等引发的赔偿纠纷,应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的,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一、教师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教育、思想道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对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对学生健康成长有害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在学校造成车祸的医药费是由谁承担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由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学校承担。小学生属于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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