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行业交易习惯作出承诺也有效。 一、作出承诺是否有期限限制 作出承诺应当在要约人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即有期限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放弃抗辩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放弃抗辩权的方法有:1、作出单方承诺放弃抗辩权的承诺书;2、签署关于放弃抗辩权的协议,并进行公证。3、以默示的方式放弃抗辩权。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三、承诺与要约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需要完全一致才会使要约生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