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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离婚登记指南
释义
    申办对象资格: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和证明材料。
    申办材料: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当事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程序: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过程免费
    《离婚证》9元/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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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