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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委会主任有实权吗
释义
    从法制层面上讲,街道办处事无权,因为居民委员会属于居民依法产生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从行政管理角度讲,街道办事处是直接管理居民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即使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也须街道办事处备案或进行组织程序批准,当居委会主任不作为或明显作为当或明显过错时,街道办事处采取组织措施也没有不当,最多最后履行一下法定程序而已。
    一、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2、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3、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4、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6、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7、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8、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9、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0、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1、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1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二、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督促各下属委员会做好本职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社区领导集体。
    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环境优雅、文化活跃、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负责财经审批,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开。
    5、虚心接受政府极其部门的指导,积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汇报和反映社区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三、副主任岗位职责
    1、当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完成社区工作和上级布置的任务。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督促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下设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的工作。
    3、负责社区各类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汇总和上报各类信息。
    4、协助主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5、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
    四、委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做好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深入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意见,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求助,解决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
    4、加强与政府部门、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5、维护班子团结,搞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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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