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我国部分地区可以,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生育三胎的,比如黑龙江。全国还没有放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3、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