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法律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