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 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计费,收费标准按0.19元/_日计费。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均按建筑面积计费,收费标准为0.28元/_日。 按计量收费的实行两部制。即:按两部制计量收费的计费方式:计量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其中,居民用热基本热价6.84元/_采暖季,计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计收,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计量热价0.217元/kWh,按用户用热量计收。公共建筑用热基本热价10.08元/_采暖季,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0.320元/kWh,按用热量计收。 此外,热费代收机构也开启收费模式,用户可持城市集中供热用户交费卡到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中原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代收机构交费。 用户通过代收银行(机构)交费时需输入《城市集中供热用户交费卡》上的用户卡号。交费前请仔细核对基础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交费操作。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热用户需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变更用热面积、变更热用户的,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相关手续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供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