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 |
释义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取回权。《法典》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的基础之上,作出四处修订,是规定了当事可以约定出卖取回权的具体内容与适情形;是规定了买受未按约定付价款的情形下,出卖负有催告的不真正义务;三是增加款,规定出卖可以与买受对标的物的取回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四是删除了取回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情形下出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