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办理病退的疾病: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1至4级者;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