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责: 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 5、除公司重要子企业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须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外,决定公司其它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6、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市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