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壁画应有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一、问题的缘起 壁画是利用建筑空间及其内外环境,在室内墙壁、承重柱、天花板和地面上以及室外墙壁上进行绘画,或者通过工艺手段及其他技术制作完成的画,作为艺术品装置于人类生存的环境之中(注:唐鸣岳,《壁画设计》,山东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显然,壁画是依托于建筑的,同时壁画是受制于环境的。作为绘画的一种形式,壁画源远流长,如我国敦煌的壁画、印度阿旃陀的壁画、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壁画、前苏联十月革命的壁画、墨西哥的壁画运动、美国的街道壁画等。一直以来,壁画以其宏大的幅面、强烈的视觉效果亲和着民众,渗透着社会生活的精神层面。 我国现代新兴壁画运动始于1979年北京国际机场航站楼壁画群的落成,迄今,壁画在中国已完成了从衰落走向复兴的演变进程。与此同时,壁画的大规模毁损却将壁画艺术陷入令人忧心的境地。2001年10月,就参加中国美协第二界壁画艺委会成立大会的30余位壁画家所作的简单调查即令人震惊地发现已有25幅知名壁画被毁(注:晴舟,《一幅画不如一棵树?》,载《美术博览第2辑》,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年版。)。面对优秀壁画被毁者十之八、九的局面,我们必须审视壁画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壁画的法律特征 概括而言,但凡美术作品,其创作皆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作者的灵感、作者的个性于彼时彼地通过作者的笔触一次性地凝结于其画稿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始载体——美术作品原件。因此,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是不可分离的。同时,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属性有别,前者为无形的智力成果(线条、色彩、结构等表达方式),后者为有形的物,在前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后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且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权利内容。美术作品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1)署名权;(2)保护作品完整权;(3)复制权;(4)播放权;(5)电影摄制权等。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则表现为所有权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全面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即在法律限度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显然,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是可以并存的,也是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的。 除上述一般美术作品的法律特征之外,壁画还拥有自身独有的法律特征。 首先,壁画依托于建筑,其特殊的载体决定了壁画是接受委托创作与制作的。就接受委托创作作品而言,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壁画著作权的归属遵从委托方与作者间的约定,在约定著作权属作者或无约定的情形下,作者皆享有壁画作品的著作权。另就接受委托制作壁画作品原件而言,委托方(定作人)与作者(承揽人)之间发生承揽合同关系,依承揽合同的属性,该合同的标的即壁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定作人,即是说,壁画作品原件自始便是委托方的。众所周知,壁画作者在完成壁画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壁画作品原件的制作,因此,壁画作品著作权与壁画作品原件所有权在多数情形下是处于原始分离状态的,这便形成了两者间不可回避的冲突——两项权利客体重叠而又主体分离,这种冲突意味着所有人故意或过失毁损壁画作品原件必然殃及著作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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