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加强草原建设、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能力,促进我省草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林业处罚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勘察、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二)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及采挖等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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