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镇江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镇江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镇江市北府路10号红星牡丹园二号楼12楼1215房间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镇江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职代会或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县级以上工会批准意见; 单位停产、半停产的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