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随军需要的材料如下: 1、驻深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呈批表; 2、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验原件); 3、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验原件,并在原件上签署有关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军官证、任职命令(验原件); 5、配偶的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6、居迁居、农迁居需提交《入户申请审批表》(表格在区公安分局领取,验原件)。 办理随军流程如下: 1、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属干部身份的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调人通知书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核发; 3、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报市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先行迁人我市的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