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标准有助于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款明确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予立案,包括泄漏查禁犯罪活动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作伪证等情形,同时刑讯逼供罪也应予立案,包括使用肉刑逼取口供、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导致伤亡或精神失常等情形,以及逼供3次以上的情况。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标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才立案: 1、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泄漏查禁犯罪活动相关情况的; 2、为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对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作伪证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包括向犯罪分子泄漏查禁犯罪活动相关情况、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泄漏案情、帮助作伪证等。对于涉及以上情形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以恶劣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等情形。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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