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省内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首封法院不积极处置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法院能否申请商请移送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仅是对优先债权与首封之争作出了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轮候查封的法院遇到首封法院不积极处置财产时,轮候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缺乏维权的法律依据。庆幸的是,江苏省高院针对这一问题大胆尝试,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737 号)(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该通知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仅在江苏省内施行,但根据该省的实践,对于将来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首查封法院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不影响处置权的移送。轮后查封法院应在收到同意移送执行函后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怎么解除查封 1、一般法院解封房产有三种途径:由提出保全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保全申请人同意,法院为你解封。案件审结,法院裁定解封。 3、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但这是要法院安排时间,只能与法院协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