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到新所在地(县) 社会保险 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