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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公司服务内容有什么
释义
    其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1、日常生活类;
    2、商业服务类;
    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4、金融服务类;
    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6、社会福利类;
    (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
    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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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