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加强战略谋划,形成新的恢复重建总体战略灾后重建工作本身具有战略性。着眼于人民群众的长久安居乐业,着眼于百年大计,是“以人为本”恢复重建宗旨的内在要求。这既需要针对所发生的具体的灾害制定高质量的灾后重建规划,也需要从国家总体层面制定未来一个时期的应对自然灾害的恢复重建战略。国家层面的灾后恢复重建战略是全国恢复重建的总体行动指南,它有两个功能:一是作为各个具体恢复重建规划的总规划,通过提出重建的方针、原则、路径等给编制单项重建规划提供指导;二是作为提升各个层面的灾后重建能力的能力建设规划,为重建的机制创新、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灾后恢复重建能力提供指导。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求助条例》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