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视力残疾 2.肢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脑瘫、脊髓损伤、截肢及其它肢体残疾者。 (二)残疾人基本分级(体育比赛) 视力残疾(IBSA):分为3个级别,B1、B2、B3级。 脑性麻痹(CP-ISRA):分为8个级别,1-4级(坐椅子参赛)、5-8级(不坐椅子参赛)。 脊髓损伤(IWAS):分为8个级别,1A、1B、1C(四肢瘫)、2、3、4、5、6(截瘫)级。 截肢和其它肢体残疾(IWAS):截肢分为9个级别,A1-A9级;其它肢体残疾分为6个级别,L1-L6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