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体育课骨折哪个负责 |
释义 | 学生体育课骨折的负责人是,如果学生成年的,由造成其骨折的人担责。如果学生未成年的,要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学校仅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是因为学校的设施、设备具有不安全因素,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应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和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但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事故发生是因为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孩子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不是学校,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决然没有监护义务。学校和家长之间不是理所应当或者顺其自然的就达成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作模式,所以,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些意外事故,要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学生课间嬉闹导致受伤受到的赔偿责任 若学生在课间嬉闹导致发生受伤的损害结果的,一般应当由造成损害结果的其他学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学生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的职责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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