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高空抛物第几条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无论是何种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形,都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此时不仅仅是涉及到我国的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也是会影响到我国的人民的人身以及财产权益的。 首先,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公民的基本道德,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规定。 第二,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的追偿权。《民法典》改变《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没有救济的情形,新增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为查清侵权人后相关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平衡了补偿义务人的利益。 第三,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如果物业管理机构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而此义务的违反与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并最终致使他人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高空抛物致损案件中如果未能查明直接侵权人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四,明确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准确查明直接侵权人。运用专业的侦查技术和手段,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找到直接侵权人,对其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后续追偿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高空抛物、坠物不是小事。居民要树立安全文明意识,知悉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认为履行对建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防范和监控措施。发生高空坠物、抛物事件后,受害方需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直接侵权人,保证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__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__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__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__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__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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