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 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一、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 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在抵押权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权,亦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抵押权。 二、二手房公证和过户的区别是什么 二手房公证和过户的区别是什么前者并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后者是房屋所有权这一物权的变动。二手房的公证是为了确保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仅产生债权效力;二手房的过户指的是卖方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 三、一物一权原则通俗解释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