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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哪年起实施
释义
    律师分析: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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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