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父母一方死亡后,继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父母一方死亡的,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继子女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