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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怎么处理
释义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中发生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应当提醒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则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如何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笔者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起诉。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法院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如果出现了怎么办,现分析如下:现行法律对此也做了详尽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审查,被告拒不出庭也不依法提供证据的,视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另外,对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函。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应该怎么办
    1、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2、《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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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2: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