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证据 |
释义 | 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来使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记录,虽然笔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但是该陈述是对侦查机关的陈述而不是对人民法院的陈述,因此其陈述对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 一、什么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二、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不能笼统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1、程序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不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只是待证事实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以固定有关物质存在的状态和现象。检察机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固定的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其本质上应该分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等证据, 2、实体 从实体上说与书面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独立的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不能笼统地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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