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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
释义
    

法律主观:
    


    一、需提供资料: (一)房改房 1.土地 登记申请表 。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 3. 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 土地使用权证 原件。 6.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二)商品房、 拆迁安置房 、私房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 购房合同书 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 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 3.属交易房的,须提交 转让协议书 、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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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