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人员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征信作用如下: 1、个人征信有助于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2、另外便利交易,有助于扩大信用交易规模; 3、还可以促进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可以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以更低的价格或更优的条件获得产品与服务; 4、而缺乏良好记录的个人则相反,从而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