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证据无法直接调取怎么办?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证据无法直接调取时,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帮助调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帮助调取证据。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仅限于两种情形:(1)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主体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不包括被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査。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决定调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并且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另外,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如何调取行政诉讼证据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如何申请调取证据 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两项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同时,在诉讼中,法院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法院过多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应限定于少数特定情形。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行政诉讼被告如何调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外,为平衡行政诉讼中原告、第三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却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 行政诉讼如何请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调取方式有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这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时,法院应及时对此事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院如何调取证据 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两项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争议的裁判者,保持公平和中立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十分重要。同时,在诉讼中,法院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效力,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法院过多涉足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将会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失去意义。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应限定于少数特定情形。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不论属于哪种情形,人民法院皆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与被告行政机关虽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就实际地位而言,仍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因此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范围问题上,《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定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没有作此限制。(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凋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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