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述和分析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义务 |
释义 |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一、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发包方如果是在不知晓情况的情况下发包,无特别约定的话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审核承包方的合法资质不是他的义务。但发包方要起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明显可以看出承包方不合格的话他也要承担责任。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二、建筑工程发包人工作内容有哪些? 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等。 2、发包人可以将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未能履行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果是一个承包的工程,但是承包方在没有经过工程合同相对人的允许,就把所有的工程进行了转包,并且他把这个工程转包出去的是一个不能够接受转包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这时候承包人他相对就构成了侵权,就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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