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开发商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将奖品现场明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依法处罚。陈小姐是在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过程中善意取得获奖的车位,虽然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在举办上述有奖销售活动中所做出的兑奖的公开承诺。不管开发商所举办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无效,是否应当处罚,都不能因此影响陈小姐获得上述车位的权利或者要求作出相应赔偿的民事权利等。开发商应当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为中奖者实施兑奖义务,否则,应当赔偿陈小姐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车位价值20万元。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