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律师和他人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进行记录,但使用范围仅限于律师工作及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诉讼、非诉讼案件中,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提取、调取有关资料和文书,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证言和现场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进行记录,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有权出席侦查活动和庭审,并对案件进行辩护。律师对被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向有关机关和人员提出质疑和异议。” 因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进行记录,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这些记录资料仅供律师工作及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