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适用条件: 1、被 继承人 生前立有 遗嘱 ,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 ;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 继承权 ,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 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