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咨询后领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到工商局承认的验资事务所验资。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6、区公安局刻章、备案,办理代码证及IC卡;办理国地税登记证;开立银行基本结算帐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