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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怀孕期间,和男友分手,但不想打掉孩子,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孩子能不能要孩子的抚养费?
释义
    法律分析: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朋友分手也很正常,但女方怀孕后生下孩子,男方不抚养的,就需要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女朋友将孩子打掉,男方也需要支付打掉孩子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怀孕期间,我和男朋友分手了,但我不想打掉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孩子能要求抚养费吗?
    法律分析: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朋友分手也很正常,但女方怀孕后生下孩子,男方不抚养的,就需要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女朋友将孩子打掉,男方也需要支付打掉孩子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怀孕中,跟男朋友分手,但是不想打掉小孩,这种情况生出来的小孩可以要小孩抚养费吗?
    法律分析: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朋友分手也很正常,但女方怀孕后生下孩子,男方不抚养的,就需要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女朋友将孩子打掉,男方也需要支付打掉孩子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恋爱期间怀孕了,孩子出生了,但男方出轨,不负责任,怎么办?
    法律分析:1、首先对于恋爱期间一方出轨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2、对于未婚先孕,如果决定将孩子生下来,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男方作为亲生父亲,仍然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如果决定不要孩子,则对于因此产生的医药费以及女方所必需的营养费,可以要求男方进行分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是自愿在一起,但在交往中没有结婚,打掉孩子,不继续和男方结婚,男方是否承担女方打掉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抚养费用不应认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同的地位。同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抚养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回到孩子的监护权吗?
    要回孩子监护权的规定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是可以要回孩子监护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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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