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凭集体户口薄内本人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薄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必须是未婚,户口薄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信息一致方可办理,不一致的到有关部门(派出所)更正。(2)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的身份证原件。(3)结婚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底色为红色或蓝色。(4)离婚当事人和丧偶当事人再婚(复婚)的需带上离婚证件或法院的判决书。初审判决书需由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终审判决书和调解书不需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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