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国际投资争端的处理 |
释义 | 澳门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际投资,并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澳门政府为此已同意适用《ICSID》公约。在法律上,公约将会优先适用。因而对澳门法律界来说,对公约和相关内容的探讨在法律及经济上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 一、投资争端的定义与类型 国际投资争议首先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其次,又可将其具体分为三种争议:1、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2.、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东道国与不同国籍的合营者之间的争议。3.投资所属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争议。其中第一类争议在实践操作中较为复杂和棘手,其问题往往出现在法律适用,外国私人投资者在国际法庭中有无诉权,以及如何执行国际法庭裁判国家败诉的决定等。尤其是由于法律适用的特殊,往往会使问题政治化,上升为国与国之间的争论(比如通过投资所属国的代位求偿权或外交保护权而转化成国家间的争议)。第二种关系涉及的是在举办合营企业或世行开发自然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在法律适用上比较明确,也容易解决。第三关系除了国家间由于双边投资条约的解决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情况外,一般是属于第一种关系的激化才发展而来的。它的解决往往只能使用传统的国际公法的解决办法。 二、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及相互关系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国际经济贸易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分为政治的与法律的解决方法: (一)、政治方法 1、协商与调解。 协商(Negotiation)是指各方当事人直接交换意见。在评判自身利益的得失中,通过谈判达到互谅互让的协议。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由当事人(或当事国)所认可的委员会,委员会基于调查与公平合理的基础,提出解决方案,该方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协商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协商无需第三者介入,而调解需第三者介入。在国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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