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宁旧伤复发申请确认在哪办理 1.白沙大道138号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2楼综合窗口; 2.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3.民主路16号综合楼2楼综合窗口; 4.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4楼综合窗口; 5.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综合窗口; 6.南宁市青秀区东悦巷6号1楼综合窗口; 7.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综合窗口。 二、南宁旧伤复发申请确认法律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工伤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第四项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人员继续治疗申请表》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历、疾病证明、检查报告、入院证等材料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经同意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