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去那办理公积金提取 |
释义 | 一、北京去那办理公积金提取 购买一手房北京公积金提取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职工个人储蓄账户账号4.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5.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此材料为销户提取的职工提供)6.首次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要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贷款买的房无需提供此材料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8.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注: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购买二手房北京公积金提取材料:租房提取: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取申请书;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3.房屋租赁合同;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取申请书;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4.房屋租赁合同;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通过账户所在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8.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管理中心不接受个人办理提取业务,需要通过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要在开具发票后,将租房发票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给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并填写公积金提取表,待审核通过后即可安排提取。另外,特别提醒租房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是不可以直接支付房租的,需要在租房后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提取,不过多数企业尚达不到此标准,部分企业需按指定提取日期办理,按月、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向所在单位咨询清楚。 三、怎么提取宁波的公积金呀,要哪些提取资料 职工有以下12种情况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7、到国外、港、、台地区定居;8、离休、退休;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符合不同的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好。 四、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资料? 离职销户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如果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不需要提供;而离休、退休职工提取公积金则需要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除此之外,上述情况都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以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申请人委托配偶、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要提交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以及申请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来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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