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私房业主与公房住户之间的房屋互换,双方需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后再办理使用权过户手续。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之间的房屋互换,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经管单位或房屋调换站申请,并办理手续。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通常分为所有权互换和使用权互换两种形式。互换房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房产,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职工住宅,以及自住的私房或所租赁的私房。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