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食品中镉含量的标准: 1.大米、大豆不得超过0.2mg/kg。 2.面粉、杂粮不得超过0.1mg/kg。 3.鱼类、禽畜肉类不得超过0.1mg/kg。 4.叶菜类、芹菜、食用菌类不得超过0.2mg/kg。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