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