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务管理公司债券是什么? |
释义 |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等。 相对于企业债券而言,金融债券的监管较为严格。以**公司为例,银监会作为**公司的监管机构,对**公司发行资格进行审批。银监会对所有**公司按照资产规模、资产报酬率、不良贷款比例、风险管理能力等定性和定量指标进行评定,并按分数高低依次审批发债资格,目前已发行金融债券的**公司仅有8家**公司,包括石-化、中-电、中核、华-电、上电、华-能、武-钢、中油**公司。在发行后,银监会严格审查发行金融债用途,严禁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禁用于“两高一资”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产业的项目,严禁用于与集团和**公司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一、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大于12亿元,不足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方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力。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 (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5、关于其他要求已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为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 二、短期融资券的种类 (1)按发行人的不同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金融企业的融资券和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目前发行和交易的是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券。 (2)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将短期融资券分为经纪人承销的融资券和直接销售的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发行融资券一般采用间接承销方式进行,金融企业发行的一般采用直接发行方式进行。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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