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公司法》72条公司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的表述,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一般是指 股权转让合同 约定的:“价格、数量、付款条件、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对该约定原则上应内外一致,不能部分行使。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