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物工作方针是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修缮时,要严格注意保持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不要喧宾夺主,另搞富丽堂皇的新建筑。 对革命文物的征集,要采取严肃的科学态度,切实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丰富文物。“有比较才能鉴别”,对于反映错误路线的文物资料,也要进行必要的征集和研究,可起反面教员作用。但不可过多,过多起副作用。 二、历史文物是历史上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遗物,是奴隶们创造历史的实物例证,有些还是研究农民革命和儒法斗争的重要资料。必须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和研究,为当前的政治斗争、思想斗争服务。 出土文物是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民的财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据为己有。凡是重要的考古发现,都要及时上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进行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工程,对于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在施工中新发现的墓葬、遗址、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始得进行。事先要有计划,事后要写出发掘报告。发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科学要求办事,反对单纯“挖宝”。 保护古代建筑,主要是保存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工程、艺术方面的成就,作为今天的借鉴,向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切实作好保护和维修工作,分别轻重缓急订出修缮规划。 对古代建筑的修缮,要加强宣传工作,说明保护文物的目的和意义,批判封建迷信思想,防止阶级敌人造谣破坏。在修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不要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画,改变它的历史面貌。 对已损毁的泥塑,石雕、壁画、不要重新创作复原。更不能借口保护文物大修庙宇,起提倡迷信的破坏作用。 三、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严禁买卖或变相倒卖出土文物,要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的活动。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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