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 |
释义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旨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分析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拓展延伸 我国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从计划生育到全面放开生育 我国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从计划生育到全面放开生育的转变。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期间,我国采取了限制夫妻生育的措施,包括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等。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缓解资源压力。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我国逐渐调整了生育政策。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最近,我国更进一步放开生育政策,允许夫妻自主决定生育,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等挑战。这一演变反映了我国政府对人口问题的不断调整和适应,为我国社会发展开辟了新的可能性。 结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十七、十八条明确了公民的生育权利和计划生育义务,以及国家对生育政策的稳定和调整。我国生育政策经历了从限制到放开的演变,旨在控制人口数量、缓解资源压力,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最近的政策更加强调夫妻自主决定生育,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等挑战。这一演变展示了我国政府对人口问题的灵活调整,为社会发展开辟了新的前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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