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彭州市征地补偿规定? |
释义 | 律师解答: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 《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的耕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非耕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补偿后,房屋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其他附(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偿后,地上其他附(构)着物交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拆除,零星树木由农户自己处理; (三)征地范围内的成片种植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四)征地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发局、市畜牧局共同确认后养殖专业户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其养殖房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的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对养殖户不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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