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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公积金贷款使用规则
释义
    一、深圳公积金贷款的法律依据
    1、公积金缴足6个月以上、账户正常、有偿还能力、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已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符合政策要求: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其他条件: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三)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第十八条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二)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三)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二、深圳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多少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深圳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90万。
    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三、深圳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到目前为止,公积金贷款利率跟之前相比,并没有发生变化。具体为五年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为贷款金额的4.0%;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
    此外,若是用公积金购买二套房,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是在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行上幅10%,即五年以下含五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4%,五年以上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95%。各地公积金贷款利率均相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三)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信用状况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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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7: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