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采矿鉴定谁来做 |
释义 | 非法采矿鉴定可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做,矿产资源被破坏的价值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不同,销售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是通过计算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成本,再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然而,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所得评估价值实际上小于矿产资源的实际被破坏价值。 法律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其次,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不等同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销售价格受开采方法、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而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则是指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矿产品单位成本,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结论。况且,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计算出来的评估价值实际上是小于矿产资源实际被破坏价值的。 拓展延伸 非法采矿问题的监管与治理措施研究 《非法采矿问题的监管与治理措施研究》是针对当前非法采矿活动引发的严重矿产资源破坏问题展开的一项研究。该研究旨在探讨如何加强对非法采矿的监管与治理,以保护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可持续利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研究,结合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研究团队将提出一系列针对非法采矿问题的监管与治理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协调合作等方面的建议。该研究的目标是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建立更加健全的非法采矿监管与治理体系,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以应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对矿产资源造成的严重破坏。需要明确的是,矿产资源被破坏的价值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并不等同,而是通过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成本,再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此外,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计算出的评估价值实际上是小于矿产资源实际被破坏价值的。为了加强对非法采矿的监管与治理,保护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可持续利用,研究团队进行了《非法采矿问题的监管与治理措施研究》,旨在提出一系列建议,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协调合作等方面,以推动建立更加健全的非法采矿监管与治理体系,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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